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或未开发的荒地(林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初步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和人员访谈等调查,若无表1所列情形的、未列入疑似污染地块且不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业(如:食品加工等),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和人员访谈等调查,无疑似污染情形的即可结束相关工作。
调查目的
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方式对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识别,确定本地块可能存在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途径;确定地块土壤环境是否满足用地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 ;
(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6〕31号)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
(5)《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 (环境保护部令[2017]第42号) ;
(6)《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试行) 》;
其他地方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为准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
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