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
验收的项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废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是否达标。
2.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及废气排放情况。
3.噪声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
4.固体废物的储存场所是否规范,处置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同时验收的专业验收程序
1、三同时验收申请报告(加盖环保分局意见和公章);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
3、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复印件;
4、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及其批复意见(原件);
"三同时验收”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监督管理科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2、监督管理科审核有关资料,并到现场检查环保设施试运行情况;
3、监督管理科组织市环保局有关科室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4、由监督管理科科长、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监督管理科签发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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